邮寄通知留痕留据
在银行结算协议纠纷中的作用
—办理银行业务时登记的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未书面通知银行的败诉案例
本案事实来自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判决书。
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败诉
原告司某作为龙某金店投资人向被告XX银行申请乐收银终端1台,并载明个人结算账户为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该终端发生一笔交易,被告将款项结算至原告账户后,发现龙某金店已注销而作退单处理,将款项扣回。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乐收银业务功能说明及协议条款》中已对申请信息发生变更须书面通知银行以及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司某将龙某金店注销后,更名为恒某珠宝店,在未通知被告XX银行的情况下,仍使用以龙某金店的名字申请的乐收银终端。法院认为,因原告未通知银行更名,导致对方认为涉案交易为虚假交易而造成退单,该退单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该损失依据协议约定应当由原告承担。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扣回款项的诉讼请求。
所以原告应在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并保留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可以采用邮寄信函方式。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相关判例,用邮人在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通知的作用。
??留痕留据现如今的“留痕”途径不能满足大众“留痕”的需求,为此,一项可以提供“证明邮寄内容”的专项寄递服务应运而生。在通过邮*速递信函的方式向对方发出催告类、通知类信函时,这项专项寄递服务可以为用邮人提供第三方的“邮寄内容证明”,保障用邮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在遇到有“留痕”需求的诉讼、纠纷时,就有了充足的证据。
专项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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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变更通知
XX银行:
年07月19日,我方(司某)作为龙某金店的投资人向贵行申请乐收银终端1台,并载明个人结算账户为我方名下的账号为XXXX的银行账户。《乐收银业务功能说明及协议条款》中约定,我方提供的入网登记资料如单位名称等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我方未及时履行通知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龙某金店于年10月28日已注销,更名为恒某珠宝店,原个人结算账户不变。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我方特向贵行发出通知(附更名相关材料),告知申请信息变更情况,望贵行予以办理!
司某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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