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通知留痕在行*纠纷中的作用—
国土资源局在未通知对方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用途由商业更正为住宅败诉案例
本案事实来自于年,贵州省水城县法院()黔行初号判决书。
原告何某、李某不服被告XX国土资源局房屋更改登记一案,于年08月0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修改“XX大厦”房屋用途登记信息的行*行为。
被告称“两原告房屋用途登记有错误,故更正了房屋用途”。法院认为,被告在未通知二原告办理更正登记和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就直接将“XX大厦”的房屋用途由商业更正为住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书面通知
本案,被告发现两原告房屋用途登记错误时,应当通知两原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假如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对方,一旦产生纠纷时,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再次证明电话号码和